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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申请,但如果账目不清的话,一般也很难审计。审计的前提就是原被告双方都认可财务报表等审计材料。如果合伙人平常就没有好好做账,打起官司来的话,一方不承认账目,就无法审计。如下面这个案件,因乙方不认可财务报表,就无法审计。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合伙项目现能否清算。首先,根据各方确认的合伙体业务以及经营模式,实际上各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合伙期间出借款项的去向,收取的情况,而根据各方的陈述来看,各方均表示无自由资金投入,合伙体经营利润就是成本利息与出借利息的差额。在实际出借款项的过程中又存在每人使用个人账户出借款项、收取利息的情况,故合伙体的资金往来并不清晰。其次,池某自认尚欠合伙体借款135万元未归还,叶某、许某、池某也均举证了现在部分借款未收回。各方对于款项应当由谁收回产生争议。再次,叶某、许某认为三人合伙的电子报表存在川某公司电脑中,庭前已把池某要求的财务报表发送到其指定邮箱,但池某只是对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的电子财务报表基本认可,认为在2016年9月池某离开广州后三人的账目就非常不清晰。法院摇珠确定的审计机构也表示如果池某不认可这些报表,审计机构也只能根据报告中每一笔款项有无对应银行流水,无法鉴定出有无漏记、错付等情况,对经营情况是无法审计。综上,在双方对于合伙的财务报表存在争议,现合伙体的债权债务尚不清楚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在现阶段对合伙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清算并不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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