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所谓‘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义。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则构成重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
3、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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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赌博、吸毒等恶习难改。
5、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7、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因身体缺陷等原因不能发生性关系,且难以治愈的。
8、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9、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未能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结婚,或者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患有精神病,长期未能治愈的。
10、一方欺骗另一方,或者在婚姻登记中欺骗获得《结婚证》。
11、结婚登记后,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和好的可能。
12、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婚姻感情。
13、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无和好可能,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分居一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4、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与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相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诉讼,或者错误方提出离婚诉讼,对方不同意离婚的。经过批评教育和处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
15、错误的一方真的不可能再起诉离婚了。
16、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离婚(与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相冲突,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7、一方喜欢放松,讨厌工作,有赌博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义务,经多次教育仍拒不改变(与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相抵触,适用婚姻法),致使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1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9、一方下落不明两年,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公告后发现无下落。
20、被对方虐待或者遗弃,或者被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与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相抵触的,适用婚姻法),经教育对方不理解的。
以上就是夫妻感情破裂这篇文章的一些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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