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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唐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2018年至2022年期间的物业费11951.1元。
2018年,唐先生家中被盗,经报警后才知小区监控录像早已损坏未予修缮。唐先生认为,小区监控损坏是家中失窃的主要原因,并且还为警方破案丢失了一条重要线索。经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唐先生再未交过物业费。2022年,物业公司以唐先生未予交纳物业费为由将唐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应按约交纳物业费。唐先生抗辩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存有瑕疵,因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及公共性质,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如果允许个别业主以其对物业服务的个体感受或物业服务中的一般性瑕疵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会造成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经费不足和服务积极性降低,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下降,最终会损害其他正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乃至全体业主的利益。据此,唐先生的该项抗辩主张,不足以构成其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判决唐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2018年至2022年期间的物业费11951.1元。
■法官说法■
在小区范围内,物业公司面对的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整体,其服务具有整体性及公共性质,关系到全体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不应以某个单独个体的意志作为服务好坏与否的评判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全体业主的集体意志,故个别业主单独主观认为的服务瑕疵不能作为其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对确系物业公司原因造成的权利损害,业主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诉讼或其他合同违约诉讼进行合法维权。大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均不满意时,业主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在为业主服务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及时准确地公开服务范围及收费标准,多与业主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业主意见,主动接受业主监督,努力提升业主的服务体验。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及时支付物业费。如果存在物业公司违约情形,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可简单粗暴地以拒绝支付物业费等方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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